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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簡介

[伺服器特色] ■ 影像伺服器架設容易,最大可管理128支CCTV。 ■ 可架設於任何單位,並在雲端上即可操作,資料安全性及自主性大幅增加。 ■ 容易整合數據圖控軟體或GIS系統。 ■ 伺服器首頁可在Google Map上,並可定位多點即時影像,1頁即可縱觀全貌,是您在遠距、 大範圍環境監測的利器。 ■ 影像顯示畫面有多種格數選擇,並具有點擊放大、指定時間查詢歷史影像/快轉/暫停/撥放/ 下載功能。 ■ 內建獨立Http伺服器,不需要架設PHP / ASP / Apache / IIS 等伺服器,免除網路攻擊,資 安一把罩。

規格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