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 ■ 200萬畫素,1/2.8”CMOS 感光元件。 ■ 解析度1920*1080。 ■ 彩色影像清晰高畫質,日夜自動切換。 ■ 4G主機符合B1、B3、B7、B8、B20、B28等多個通訊頻段。 ■ 可於平台網頁直接顯示。 ■ 當有異常事件時,自動彙整趨勢圖及影像,影像可回撥。 ■ 可拍攝水下影像。 ■ 燈條設計使影像24小時不中斷 ■ 燈條亮度可依現場需求調整 ■ 符合RTSP及RTMP通訊方式,影像輸出不受限。 ■ 中華民國專利已取得技術報告,等同發明專利,證書號數:M646877。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