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hievement成功案例

屏東環保局

環保署鼓勵公私場所取得優良級標章,率先執行、成為榜樣,同時也證明JNC的空品標章系統能構成為該標章之標準產品🥰 也感謝環保局的支持與信任🤗 環保署指出,為鼓勵公私場所取得優良級標章,實質上更可得到發放環保綠點及研擬納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鑑機制,亦可獲本署表揚,提升民眾對場所滿意度;另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及第二批公告場所,由良好級標章提升為 #優良級標章,其定期檢測頻率可延長為3年1次及減少採樣點數,以共同推動公私場所自主管理工作,維護 #公眾健康。 為此,JNC提供直接可以審核通過的 #空品標章系統,除了能手機連網快速設定,還能當商業使用投放廣告及跑馬燈,是室內場所最佳的顯示系統。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